福建国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银创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国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40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银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艮,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国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集美大道**创业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韦浩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银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闽0211民初4096号民事裁定,对福建国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现厦门银创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福建国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银创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国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春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雅宇
书 记 员 陈达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