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国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三泰铭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5356号
原告:福建国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集美大道1302号创业大厦第9层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泰铭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宝塘村成都科学城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向波。
原告福建国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泰铭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福建国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国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裴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