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执484号之一
关于绵阳威盛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盛基金)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迅公司)、中视迪威激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迪威公司)、陈彦民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2020)绵仲裁字第0015号裁决书确定迪威迅公司向威盛基金支付股权受让款2500万元,并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付2500万元股权受让款的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迪威迅公司向威盛基金支付违约金20万元;陈彦民、中视迪威公司对前述裁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仲裁裁决生效后,迪威迅公司、中视迪威公司、陈彦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威盛基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迪威迅公司、中视迪威公司、陈彦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迪威迅公司、中视迪威公司、陈彦民名下有大额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2749576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威盛基金27391486元,104276元执行费上缴国库。对被执行人陈彦民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1号地下车库-1层XX车位,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1月28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威盛基金申请对该车位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迪威迅公司、中视迪威公司、陈彦民名下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迪威迅公司、中视迪威公司、陈彦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将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威盛基金,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27391486元,被执行人迪威迅公司、中视迪威公司、陈彦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绵阳威盛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中视迪威激光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陈彦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绵阳威盛创新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申请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法官助理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