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派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5民初14686号
原告天津派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并于2021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天津派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席小战
书记员  廖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