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终2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县冰溪镇三清大道63号。
负责人:魏远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8号方大广场3/4号研发楼3号楼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季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123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0元,减半收取即5,15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丽丽
审判员 姜一珉
审判员 周立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