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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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8执恢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机电市场11栋B面11号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6BF36R。
法定代表人:何刚华。
被执行人: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银泰城2幢701-706室-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678846210。
法定代表人:崔学民。
被执行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8号放大广场3、4号研发楼3号楼1202-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61351F。
法定代表人:季红。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8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付货款503858.90元及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503858.90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被执行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于2022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登记情况,经申请人申请同意,本院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予以查封其中10辆车,分别是×××宝马牌车、×××沃尔沃牌车、×××北京牌车、×××北京牌车、×××北京牌车、×××北京牌车、×××北京牌车、×××北京牌车、×××北京牌车、×××宝马牌车,均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且未实际扣押。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于2022年3月23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22年3月21日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分别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2年3月3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0元。截至2022年5月9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被执行人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付货款503858.90元及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503858.90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被执行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联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恢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丁 怡
执  行  员   张成果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