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8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13号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2099号。
负责人:王纯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科,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1栋2层。
法定代表人:查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科,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上诉人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红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治
书 记 员 王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