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8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13号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2099号。

负责人:王纯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科,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1栋2层。

法定代表人:查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科,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上诉人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红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治
书  记  员   王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