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诺和佳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411号
申请人:诺和佳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成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1栋2层。
诺和佳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诺和佳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诺和佳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诺和佳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四方伟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诺和佳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