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

**与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008号
原告:**,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弋,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9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曾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与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50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1民初686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 栓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秦 杨
书 记 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