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4842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峰,北京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9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曾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立英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包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