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1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途。
***与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344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7464.96元(未包含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未实际控制车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6462.1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02.78元(未包含相应利息)、执行费5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会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