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6执1792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帝博瑞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119号天晟明苑南幢2207、22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宁崇怡,系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市辉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50、52号国贸新天地A区商住楼A1座2606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帝博瑞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辉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26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湛江市辉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帝博瑞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179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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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羽
执行员*天平
执行员罗伟能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