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商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商祺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启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836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海淀新技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23490K。
法定代表人:谢民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随涛,北京怀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启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九如东路南中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AM04XN。
法定代表人:丁凤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丽,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楠,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启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润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