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836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海淀新技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23490K。
法定代表人:谢民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随涛,北京怀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启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九如东路南中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AM04XN。
法定代表人:丁凤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丽,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楠,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启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润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