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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易倍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1701号之一
原告:重庆易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2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847168XT。
法定代表人:杜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朋,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鹃,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号海淀新技术大厦1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23490K。
法定代表人:谢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易倍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易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易倍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易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7.38元,减半收取计7803.69元,由原告重庆易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 品
书 记 员    谭燕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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