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1701号之一
原告:重庆易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2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847168XT。
法定代表人:杜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朋,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鹃,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号海淀新技术大厦1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23490K。
法定代表人:谢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易倍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易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易倍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易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7.38元,减半收取计7803.69元,由原告重庆易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 品
书 记 员 谭燕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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