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01行初9***号
原告北京金商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北四环西路65号***新技术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少成,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法定代表人**,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商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四十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在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在限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乔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