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11执448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孙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明俊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明俊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8)苏1311民初5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明俊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履行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江苏明俊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所有债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和解履行协议期限过长,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311民初55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