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5618号 原告:**,女,1993年3月3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径,***,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新世界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郝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