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5618号
原告:**,女,1993年3月3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径,***,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新世界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郝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