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4执复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寿县第一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新城区楚都大道与状元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纪中心B座17楼1711室。
法定代表人:孙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幢1201、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寿县第一中学不服寿县人民法院(2018)皖042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寿县人民法院查明,原告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被告寿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5日作出(2016)皖042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280万元;二、寿县一中对上述款项中的211110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寿县第一中学于2017年4月5日收到寿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判决书,2017年4月21日收到寿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0日,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向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寿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寿县第一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其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寿县第一中学发出(2016)皖0102执123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协助执行事项:冻结并提取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寿县第一中学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在135万元范围内。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再次向寿县第一中学发出(2016)皖0102执1232号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裁定:扣留(提取)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寿县第一中学尚未支付的到期工程款的收入135万元。通知:一、收到本通知十日内,将欠被执行人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单位应支付的到期工程款135万元交存本院;二、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单位(个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本院将追究你单位拒不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单位承担。寿县第一中学2017年5月18日委托其控股的寿县中学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户打入弱电工程款135万元。2017年6月2日向寿县人民法院账户打入弱电工程款761105元,该款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29日领取。2018年1月2日,寿县第一中学对寿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寿县人民法院认为,寿县第一中学收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时,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虽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其对自己在该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明确和认可的,即寿县第一中学对未支付工程款211110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再次向寿县第一中学发出执行裁定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寿县第一中学尚未支付的到期工程款的收入,系查明事实错误。寿县第一中学应就协助执行事项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其没有提出却按照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主动履行了协助义务。寿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寿县第一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无不当之处。寿县第一中学认为已分别履行了协助义务和给付义务,尚欠的工程款已全部履行完毕,系存在重大误解。寿县第一中学要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2执590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终结对其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寿县第一中学的异议申请。
寿县第一中学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2017年4月10日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在审理时确定寿县第一中学欠付工程款2111105元是事实,但是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介入后,上述数额于2017年5月18发生变化,数额应为761105元,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仍要求寿县第一中学按照2111105元对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执1232号执行裁定书是生效法律文书,寿县人民法院认为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寿县第一中学限期交付135万元的行为认定为查明事实错误没有法律依据。
3、寿县人民法院认为寿县第一中学应对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协助执行事项提出执行异议属认定事实错误,且寿县第一中学也是被动履行协助事项。
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寿县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支持寿县第一中学的复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称,寿县第一中学在(2016)皖042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全部义务,而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汇入135万元,是对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应提出执行异议权利的放弃,也是对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义务的恶意规避,请求本院驳回寿县第一中学的复议请求。
本院查明,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熊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寿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5日作出(2016)皖042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280万元;二、寿县一中对上述款项中的211110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寿县第一中学于2017年4月5日收到寿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判决书,2017年4月21日收到寿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因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0日,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向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寿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寿县第一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其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寿县第一中学发出(2016)皖0102执123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协助冻结并提取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寿县第一中学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在135万元范围内。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再次向寿县第一中学发出(2016)皖0102执1232号执行裁定书之一和限期履行通知书,裁定扣留(提取)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寿县第一中学尚未支付的到期工程款的收入135万元。限期履行通知书内容:一、收到本通知十日内,将欠被执行人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单位应支付的到期工程款135万元交存本院;二、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单位(个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本院将追究你单位拒不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单位承担。寿县第一中学2017年5月18日委托其控股的寿县中学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户打入弱电工程款135万元。2017年6月2日向寿县人民法院账户打入弱电工程款761105元,该款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29日领取。
本院认为,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5日作出(2016)皖042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判决寿县第一中学对尚欠工程款2111105元范围内对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寿县第一中学的偿付对象应是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寿县第一中学接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将应偿付给南京申纬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5万元作为安徽鸿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进行处分,应承担该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寿县人民法院在该院(2016)皖042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依照规定程序制作送达相应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寿县人民法院(2018)皖0422执异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寿县第一中学的复议申请,维持寿县人民法院(2018)皖0422执异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