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新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零纪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财保83号
申请人:四川新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9号4-4幢1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零纪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北街99号4栋5单元10层1031号。
法定代表人:任晓彬。
申请人四川新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零纪念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蜀汉路支行开设的1289××××0906账户存款,保全限额85550元。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新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零纪念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蜀汉路支行开设的1289××××0906账户存款,保全金额85550元。
二、案件保全费876元,由申请人四川新环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