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3472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锐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西街448号。法定代表人:王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锐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5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锐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96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荣审判员冯海斌审判员宁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