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6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城北路**北峰供销社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Y4KHU1T。
法定代表人:江丹丹。
上诉人(原审被告):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三里**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149P3K。
法定代表人:蔡培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大运软件小镇****信用代码:91440300699052305J。
法定代表人:袁敏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毓红,广东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华,广东三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达康集团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达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信息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信信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食达康集团公司向深圳市深信汇民市场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汇民公司)补足第一期投资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为54901.22元,其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一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食达康集团公司向深信信息公司承担逾期缴纳首期投资款的违约责任,向深信信息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参照诉求一利息计算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为54901.22元);3.食达康公司对食达康集团公司上述出资承担连带责任;4.食达康集团公司、食达康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判决:一、食达康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信汇民公司补足第一期投资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从2019年3月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食达康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信信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从2019年3月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食达康公司对食达康集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深信信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食达康集团公司、食达康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9元、保全费3020元,由食达康集团公司、食达康公司负担。深信信息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49元、保全费302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食达康集团公司、食达康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949元、保全费3020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食达康集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深信信息公司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未查明深信信息公司是否已实际足额出资,直接认定其为本案适格主体,属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深信信息公司早于《投资入股协议》的签订时间向公司转账50万元,该笔款项是否系深信信息公司作为股东的出资款,一审法院并未查明。深信信息公司亦未向法院提交该笔款项的去向以及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状况,无法证明深信信息公司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深信信息公司未实际足额出资,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二、深信信息公司未履行《投资入股协议》的约定义务,一审法院对其违约行为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纠正。三、食达康集团公司停止继续出资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深信信息公司未按《投资入股协议》约定履行实际出资义务,未调整合营公司管理结构,未按协议约定进行经营发展公司业务,严重损害食达康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食达康集团公司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四、深信信息公司存在在先违约行为,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食达康集团公司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退还已支付的投资款70万元。
食达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深信信息公司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事实与理由:食达康公司与食达康集团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双方均为独立法人,各自对外承担责任,故食达康公司对食达康集团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连带清偿责任。
深信信息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食达康集团公司、食达康公司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深信汇民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深信汇民(深圳)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为150万元;食达康集团公司出资额为300万元;深信信息公司出资额为50万元……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包括深信汇民公司全体股东在内的各方民事主体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涉案《投资入股协议》,约定:“深信信息公司认缴50万,食达康集团公司认缴300万,深信汇民(深圳)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缴150万……分批次进行按比例转入出资款项,其中项目启动资金为200万,食达康集团公司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转入项目启动对应的资金60%(120万),深信信息公司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转入项目启动对应的资金10%(20万)……资金用途为投资款……”应当视为深信汇民公司各股东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作出出资计划,故各股东理应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按期缴纳出资。深信信息公司于该协议签订之日之前即已向深信汇民公司转账50万元,转账记录备注为“投资款”。由于深信信息公司在当时已系深信汇民公司股东,其向深信汇民公司出资以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符合常理;款项备注内容符合该协议关于资金用途备注的要求;按照公司章程,深信信息公司总计须向深信汇民公司出资50万元,而涉案协议书约定的出资款项亦包含于该款项中。故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深信信息公司已履行该协议所约定的股东出资义务,食达康集团公司关于深信信息公司尚未依约出资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食达康集团公司确未依约及时缴纳第一期剩余50万元出资款,应当依约补足且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已按照涉案《投资入股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深信信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食达康集团公司所称深信信息公司的违约行为,因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食达康集团公司主张其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由于食达康公司系食达康集团公司唯一股东,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者之间财产相互独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食达康公司应就食达康集团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食达康集团公司、食达康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98元,由福建食达康集团有限公司、食达康(厦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多预交的98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慈云西
审判员  李兴旺
审判员  王丹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龚思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