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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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46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樊建平,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燃、王峰,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钟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一萍,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越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和反诉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和反诉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9.5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434.75元退还原告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反诉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3.43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866.72元退还反诉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
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