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505号
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凌晨,浙江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88号3幢312室。
法定代表人:石钟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一萍,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本案立案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6元,减半收取5963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曹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叶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