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2159号
原告:新疆鲲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英昌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钢,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崇德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宋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维,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鲲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崇德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唐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