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950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金色华勤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哈德门广场写字楼西塔11层。
法定代表人:乐晓飞,董事长。
被告: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哈德门广场写字楼西塔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兴维,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色华勤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武景格
书 记 员 张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