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

某某来与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7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来,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王兴维,董事长。
**来与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诉前调确12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9.529607万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发出了被执行人调查函,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诉前调确120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润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梦宇
书 记 员 李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