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57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08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宗琳,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XXXXXXXXXXXX,住所地:辽宁省楼403-404A。
法定代表人:王兴维,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1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10000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2年5月25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10000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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