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47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执行人: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东路5号3号楼403-404A。
法定代表人:王兴维,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劳人仲字(2022)222号仲裁裁决书,现已起诉,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劳人仲字(2022)2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红超
审判员 赵日欣
审判员 董立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