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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500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22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3654.4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6285.06元、诉讼费39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的车辆共十二辆,本院(2020)浙0782执9700号案件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坐落于柳青工业区机场路669号【权证号码:义乌国用(2011)第004-06234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XXXX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XXXX号】的房地产,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经分配,本案实收执行费6285.06元、诉讼费3911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50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晓东
审判员金子丰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骆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