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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平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5362号 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万塘路30 号高新东方科技园14幢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公 司销售经理。 被告义乌市平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 州西路15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平慧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 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