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捷羿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捷羿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4执11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捷羿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4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8002354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0100613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捷羿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与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7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送达并生效,其调节内容为:一、被告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之前向原告上海捷羿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开发服务费510万元;
二、被告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第一笔以人民币1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第二笔以人民币3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4784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23924元,由被告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各节,互不追究。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劵、金融理财、等方面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又前往被执行人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公司仅有少数员工,除办公电脑外无其他财产,因公司目前处于运营状态,本院未对其电脑进行查封,本院与其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负责人称公司正在引资,在积极解决纠纷之中。
又,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及行踪,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