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9009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睿金友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北京融和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二区1号楼7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睿金友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融和友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