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11726号
原告:烟台毅德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港城西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程,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臻,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峰加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江家西流村。
法定代表人:王元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毅德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峰加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毅德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毅德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毅德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为2968元,由原告烟台毅德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译 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经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