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2029号
申请人:山东圣峰加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江家西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82578247T。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青岛广远达石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盛源发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15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95074706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青岛广远达石化有限公司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盛源发加油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青岛广远达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B×××××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