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2财保57号
申请人:山东圣峰加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江家西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8257824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青岛广元达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马连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288号鲁商广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冯洲,经理。
申请人山东圣峰加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青岛广元达石化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号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青岛广元达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号越野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高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