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2民初2265号
原告山东圣峰加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82578247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冯洲,任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圣峰加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峰加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64元,减半收取6732元,由原告山东圣峰加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