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1845号
原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8000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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