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申20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高,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标,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联星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原审第三人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4民初8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