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志股份公司

某某、伟志股份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832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伟志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899号永晟金融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96230757。
法定代表人:陈志谋。
原告***与被告伟志股份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伟志股份公司已于2022年5月23日因不服同一机关做出的同一裁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院起诉***。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明确双方诉讼主体的民事责任,本院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闽0582民初712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许艺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泽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