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志股份公司

某某与某某、伟志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638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锦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伟志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伟志股份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伟志股份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原告已预交14593.12元,多余10943.12元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黄妙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