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远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自贸区南京片区江浦街道浦滨路********。
法定代表人:刘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远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ADAHXK),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万坤图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向盼。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远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远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远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2021年1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远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理财产品等情况。2021年1月15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账户。2021年2月20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湖南远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88803.2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88803.2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远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海
审判员 魏小晓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