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案 号
(2021)苏1323执621号
案 由
服务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当事人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李口镇。
法定代表人:周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海,该公司员工。
案件执行情况及通知内容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0元,经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已强制执行到位250000元,执行费3650元已由中兴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完毕。至此,江苏联合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20)苏1323民初5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