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4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住山东省郯城县,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金马园达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687594D。 法定代表人:万捷。 被申请人:雅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9621H。 法定代表人:万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京0113财保4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雅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296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了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雅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七百一十二万九千六百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