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4655号
原告: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某,男。
被告:同方***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波。
原告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朱锡伟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