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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荣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6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荣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6幢15层。
法定代表人:熊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大茫6012号1号楼219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荣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荣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荣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荣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8元,减半收取6179元,由上诉人江苏荣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