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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2624号
原告: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和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次日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经查,原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后原告以对方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