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9113号
原告: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杉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杉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6日立案。原告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9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上海和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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