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03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吉0103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于2017年2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货款108746元。二、案件受理费2470元,由***承担。(此款于2017年2月15日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将该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款为595000元。本院已将执行回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7)吉0103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