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7)吉0103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
被执行人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5243.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护理费10873.8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23969.84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317.50元)、交通费3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误工费11415.36元、鉴定费390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合计117602.81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过程中,2018年6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2018年7月4日相应款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7)吉01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