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003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鑫,男。委托代理人**,男。被告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瑀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